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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王政发(2011) 26号
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居) 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O 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三资管理厶办法通知
抄报:县纪委。 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
(存印30份)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 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 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 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 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 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 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 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 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 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 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一) 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 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 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 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 捐赠的财物等;(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 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 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证明, 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 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居)委会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报 告,经审议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
第九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 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每半年一次盘点核对,做到账实
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 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 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 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 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 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 进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 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居)民委 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 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 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农村集体资源的管 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和水面等。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按其成员人均
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 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 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 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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