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刑法公平准确性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摘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中国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立法本应该严格秉持刑法的基础精神――公平,然而中国现行的刑法对于该罪设置欠缺准确性的考究,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进行责任区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伪劣产品的流通数量应担责任大小也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同时没有考虑其它危害原因,而仅仅以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这造成了本罪的设置表面看似公平实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标准。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公平;罪责刑相适应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33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6-0126-04
收稿日期:2011-02-10
作者介绍:储陈城1986―,男,安徽宣城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卢轶楠1985―,男,吉林长春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体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刑法第140条、第150条之要求,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上述要求处罚。
根据本罪的详细要求,通常犯本罪的,不论是生产行为、销售行为抑或是生产销售行为,通常而言,销售数额相同即相同处罚。表面上看这符合罪责性相适应的标准,即犯多大罪,就应负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对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轻罪重,应该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它多种影响行驶责任大小的原因。[1]p39但笔者从本罪的内在性质分析认为,本罪现行的立法要求并不公平。
一、刑法中公平精神的准确性
公平,英文为Fairness,人类对公平的关注如同对平等的关注一样悠久。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大家就把处理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基础准则纳入公平范围。[2]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法律上的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应用。在法学上是指对相关给予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事件或争议所作的处理含有连续长久性”。[3]p776考量刑事立法是否公平,需要准确到立法所涉罪名的方方面面。能够说,刑法公平的精神越细致,刑法就越优秀,人类社会也越进步。作为影响大家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刑法的公平精神在基础标准上都有表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等标准全部统计着人类努力追求刑法愈加公平的脚步。尤其是罪责刑相适应标准,它继承了孟德斯鸠、贝卡利亚和哈特等著名学者的经典叙述――“处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处罚轻重。”[4]p141“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进大家犯罪的力量越强,阻止大家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和犯罪相对称。”[5]p65和“严厉的刑罚分配给严重的犯罪,轻微的刑罚分配给轻微的犯罪,中等程度的刑罚分配给中等程度的犯罪”,[6]p155该标准的设置在于努力构建贝卡利亚设想的“准确的、普遍的犯罪和刑罚的阶梯”。[7]p65众所周知,罪责刑相适应的标准是对传统的以报应主义刑罚观为基础的罪刑相当标准的突破,将刑法的公平精神细化到刑罚和罪质、刑罚和犯罪情节和刑罚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对等关系。也马上重视刑罚部分化引入到了传统的罪刑相适应的理念之中,达成二者的有机结合。这其中反应出了刑法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刑法公平的精神将越来越准确。
根据厦门大学徐梦秋教授的看法,公平根据其发生的阶段能够分为标准的公平、操作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三者的关系紧密相连,有了公正的标准,就必需照着它去做,这就产生了操作的问题。操作不公平,会出现“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经”的情况,使得公平的标准无法公平地落实,从而造成结果不公平。[8]将该原理和中国的刑法典现实状况对应比较,笔者认为,中的标准上和世界保持着同时,即使刑法的一系列基础标准高高在上守护着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的公平精神,不过我们的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详细操作上是否真的将公平的精神细化到了其精髓?答案是否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要求就是其中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