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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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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418788350 2016/6/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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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1 号发布日期: 2008-2-21 执行日期: 2008-4-1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 2008 年1月 29 日省政府第 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4月1 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 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 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加大投入力度, 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 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 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 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 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 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 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 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 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