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台湾的地政管理——台湾地政学术报告会综述许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 100035 ) 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国土地学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土地学会在京共同举办的台湾地政学术报告会上的主要观点,内容涉及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制度、地价与地税、土地登记制度和对房地产市场波动的政策调控等问题。关键词: 台湾;征地;分区管制;地价;地税;登记;房地产市场为加强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界的交流, 中国土地学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土地学会于 200 5年9月23 日在京共同举办了台湾地政学术报告会。会议邀请 6 位台湾地政学界和业界的知名教授和专家介绍台湾的地政管理。现将其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台湾地区政治大学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杨松龄教授介绍了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认为台湾近十几年来已逐渐形成共识, 土地征收是政府取得土地不得已采取的最后手段, 需地机关只有在与土地所有者协议不成的情况下, 才可以准备土地征收的申请。在土地征收申请提出前,还要求兴办的事业已经过主管机关许可。(一)土地征收流程台湾的土地征收流程分为三大步骤: 一是征收的申请; 二是征收的核准; 三是征收的执行。当开发建设机关需要某块土地做公共建设时, 是不能马上采用征收方式的, 必须有几个先行的程序。第一个程序是举办公听会, 让被征收人知道到底是哪个机关要这块土地做什么用。被征收人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取得方式可以发表意见; 第二个程序是协议价购。台湾 2000 年出台《土地征收条例》之后,协议价购已成为法定先行程序。需地机关提出的征收计划书,需有土地的面积、兴办事业的种类、法律依据、地点、规划设计等, 同时要有相关的土地使用图和土地补偿计划。为了制定好土地补偿计划, 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 需地机关在提出征地申请之前可以进入征收区域进行调查勘测。征地申请书必须直接向台湾最高主管机关“内政部”提出, 同时告知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早做准备。“内政部”接到征地申请后, 将对征收计划做出审查。早期审查是直接由“内政部”来做, 200 0 年《土地征收条例》实行之后, 成立了土地征收委员会, 聘请一些专家学者共同审查土地征收申请。“内政部”核准申请之后,不是直接通知被征收人, 而是通知土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接到通知之后, 进行第三个步骤——执行。首先必须做出公告通知, 保证告知每一个被征收土地的相关人。同时,公告会产生几个法律效力:一是以公告日作为确定权益人的依据, 即以公告日当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者为被征收人, 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二是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发放日。台湾法律规定,自公告之日开始起算,在 45 天之内必须将土地补偿费发放给被征收人, 如果没有发放, 征收无效。三是公告之后,土地的改良、处分要受到限制。另外,在 30 天公告期间,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或补偿有意见, 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土地征收补偿按台湾 2000 年公布的《土地补偿条例》, 土地征收补偿费大概有五项:一是地价补偿。按政府每年 1月1 号公告地价作为补偿标准。由于政府公布的地价往往比市场上买卖的地价低, 所以地方政府在征收时, 可以参照实际情况加上几成。具体加成多少, 也在每年 1月1 号公告土地现值时公布。二是改良物的补偿,间接改良物比如房屋, 按重建价格补偿, 不考虑房子的折旧; 农作改良物是按照农作改良物成熟的时间计算。三是土地改革的补偿。比如房子还没盖, 但是地基已经整平了, 农作物虽然还未种, 但已经翻土、施肥了, 都要给予补偿。四是合法营业损失的补偿。五是改良物的迁移补偿, 也包括人口迁移的补偿。这五项补偿以现金为主, 也有实物补偿。特别是在区段征收中, 为了鼓励老百姓不要抗争, 补偿时可用土地或是用同样价格的建筑物进行补偿。虽然土地被征收了, 但按台湾法律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 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人还可享受相关权益: 一是接连地损失补偿。一部分土地被征收后,剩下部分土地的使用会受到影响,所以可要求得到补偿。二是要求撤销征收。比如, 工程设计或土地使用规划发生改变, 原土地权利人就可以要求政府撤销征收。三是享有土地收回权。在土地被征收之后 20 年内,或征收补偿费发放完满 3 年而土地被闲置的,或未依核准征收做原定兴办实业使用的,或按原来使用但未满 5 年的, 原土地所有权人都可要求收回土地。四是优先购买权。比如, 经过多年之后,政府要把土地卖出,原土地所有权人就有优先买回的权利。五是享有取土弃土区域土地的买回权。如果土地被征收来做取土弃土区域,取弃土完成后, 原土地所有权人可以用原来的征收价格买回土地。台湾学者认为, 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看起来比较完善, 对土地权利人的照顾很周到, 但也存在问题。比如协议价购制度使得用地单位取得土地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