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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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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兄弟关系, 父母早亡, 另无兄弟姐妹, 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 托乙照看房屋, 乙因赌博欠债, 无力还款, 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 5 月9 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 日甲因他事回家, 知晓此事, 未表示反对, 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 不治而亡。5月6日, 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 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 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 .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 答案及解析]1 .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 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 则为无效合同; 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 未表示反对, 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 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 .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 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 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 一次, 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 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 张某见价格合适, 就与乙公司协商: 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 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 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 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 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 发现没有回复, 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 5 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 甲公司收到该信函, 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 遂马上电告乙公司, 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 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 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1 .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 .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 为什么? [ 答案及解析] 1 .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依《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