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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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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修正案(八) 增设危险驾驶罪之问题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问题研究[ 陆碧琴] ——(2011-4-1) / 已阅 2186 次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问题研究陆碧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摘要: 2011 年2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之一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 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 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 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 二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 三是本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 四是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刑法其他罪名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关键字: 刑法修正案危险驾驶罪醉驾追逐竞驾一、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一) 治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的现实需要近来, 全国各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呈递增、频发态势。特别是“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杭州飙车撞死人案”, 引发了社会对如何打击和防范交通肇事行为的强烈关注。一起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迅速上升为全国性的公共舆论事件。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自 2009 年8 月至 12 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万起,其中醉酒驾驶 万起。 2010 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处罚酒后驾驶 万起,其中醉酒后驾驶 万起。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和一串串庞大的数字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自然,人们开始关注法律、关注司法、关注刑罚。(二) 弥补刑事法网不足的立法需要诚然, 如果法律规范对某一危害行为的约束力及威慑力不够, 就会导致某种不良事件的增多。笔者认为, 对交通肇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轻刑化也是各种危险驾驶行为久治不减甚至呈增加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一, 从立法方面来说, 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制存在缺陷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刑法规范对相关罪名的规定存在标准不明和界限不清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究竟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形成了盲点。最关键的问题是, 这两个罪名的刑罚有着天壤之别, 适用不同罪名意味着对城市道路危险驾驶行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慑力,直接影响对其打击的力度。其二, 从司法方面来说, 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重视, 醉酒驾驶也无法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另一方面, 交通肇事的轻刑化使得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这种习惯做法, 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事故, 甚至肇事后高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导致多人死伤等情况, 基本上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 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造成了严重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对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惩治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失之于宽泛, 缺乏针对性, 不能相对明确, 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治效果。在我国机动车高速发展的现阶段, 立法部门当然有必要针对酒后驾驶等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