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活是过出来的, 不是想出来的。放得下的是曾经, 放不下的是记忆。无论我在哪里,我离你都只有一转身的距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5] 第 26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 2004 年 12月9 日新闻出版总署第 4 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3月1 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蕌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 、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CY/T 2-1999 )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CY/T 2-1999 ) 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 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 或序)、后记(或跋) 、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 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 10 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蕌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提出申辩意见, 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第十四条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五条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 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全部收回, 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 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全部收回。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第二十条本规定自 2005 年3月1 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 1997 年3月3 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一、图书编校差错率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