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
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
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
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房屋白蚁防治。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与委托方签订
的合同约定, 依据国家、 行业或地方现行的鉴定标准或者规程,
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并作综合评定的活动。
危险房屋,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随时有可能丧
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定
其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
的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
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
及房屋征收期间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分工安排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 乡规划、环境保护、教育和体育、卫生计生、城管执法、安全 生产监管、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政府(管理委员 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下列房屋安全管理 工作:
(一)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 统;
(二)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按规 定进行鉴定或治理;
(三)监督或者指导与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行业组织的活 动,引导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
(四)协助市政府组织指挥房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
(五)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和房屋应急抢险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查、应急检查经费分别纳 入市、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机构工作经费预算。
房屋代为鉴定,危险房屋代为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 由镇区财政负担,在危旧房所在镇区危旧房治理专项经费中支
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活 动的单位、个人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和使用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的确 认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 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视为房屋所有人:
(一)合法建造;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买卖、继承、受遗赠等法律行为;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房屋所有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