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00925(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2号( 文号)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 2010 年9月 25 日市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11月1 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特许经营活动, 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热产品或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制度。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负责本市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 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招标等方式, 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第七条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 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 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第十条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 不符合的, 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 整改不合格的, 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 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十五年。第十一条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渡期政策。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 整改不合格的, 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 其特许经营期限, 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营规模以及供热质量等条件, 设定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不超过三年。第十二条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