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 代理建账建制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帐簿。
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简易账簿均采用订本式,建立简易账簿核算的个体户其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应与设立复式账的个体业户相同,只是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要简单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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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复式账的条件
建立简易账的条件
注册资金
20万元以上
10~20万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
40 000元以上
15 000~40 000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
60 000元以上
30 000~60 000元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
80 000元以上
40 000~8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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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建账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
(一)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1、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 注册税务师应按个体户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应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2、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 应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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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 个体、私营业户税款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定期定额,查账征收所占比例较低。
公司制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
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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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时:1、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业主的工资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为2 000元/月。2、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业主工资外,其他扣除项目比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注意包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允许扣除。3、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1)资本性支出;(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4)各种赞助支出;(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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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一)代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