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0729( 颁布时间) 20010901( 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 1年7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三)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五) 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 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 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 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 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 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查监督; (五) 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六)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九)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十)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 核定火灾损失, 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消防、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城市新建道路、居住区、开发区以及旧城改造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城市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火栓被损坏时,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四条消防站、消防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