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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 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 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 禽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 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 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 说明理由。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中 “临床检查 ”部分实施检查。其中, 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 60-100 只)。
结果处理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 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 限制移动, 并按照《动物防疫法》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 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 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 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 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 )等有关规 定处理。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 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 同步检疫
屠体检查
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 坏死灶、肿物等。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抽检 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