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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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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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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低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2
第二条供电方式 2
第三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2
第四条用电计量 3
第五条电价及电费结算 4
第六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5
第七条供电质量 5
第八条连续供电 6
第九条中止供电程序 6
第十条配合事项 7
第条质量共担 7
第十二藁以电乂不得实施的行为 7
第十三条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7
第十四条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8
第十五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9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转让及变更 10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11
第十八条附则 11
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 12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 义务,安全、经济' 合理' 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 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 .用电地址:0
用电性质
行业分类:0
用电分类:'o
合同约定容量为 千瓦,该容量为用电人最
大用电容量。
第二条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380V/220V交流50Hz电源,经 以下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公用变压器。
公用变压器。
o
因电网意外断电影响安全生产的,用电人应自行采 取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若有保安负荷时,应自备应急 电源,并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瓦,闭锁方式为
(2)不间断电源(UPS)千瓦。
第三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 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 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 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 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用电计量
按照规定,每一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 电能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为总/分表,
作为用电人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费倍率
为 0
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为总/分表,
作为用电人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费倍率
为 0
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 量,对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 定:
电量定比为:%。
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其余电量电价
类别为 o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双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 次,对方不得拒绝。
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计量点
il里设备 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 (总分表关系)
第五条电价及电费结算
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根据调价 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 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
定执行。
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如有变动, 供电人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用电人。
抄表方式:采用 人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
方式抄录)。
采用用电信息采集装置抄表的,其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 电度电费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为准。
电费按抄表周期结算,支付方式为,用
电人应在当月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
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 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六条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 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 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 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 管理不善的除外。
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 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 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 之一时间计算。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 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 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 差值确定。
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 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 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计算退补电 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O
计算电量的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