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 ; ;;;。
第四条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3-6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除按原价2倍罚款,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受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处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短信侮辱、诽谤、骚扰、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阅览或传播不健康内容,利用贴吧攻击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
、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