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管理办法( 试行)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评价规则的制定、适用, 保证评价规则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 根据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评价规则是指为落实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制度, 统一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抽样、检验和质量判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价规则的制(修)订,批准、发布评价规则,并对评价规则的实施统一管理。第五条评价规则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做到规范统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第六条评价规则制定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与产品有关的卫生、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技术规范。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监督稽查处、标准化处、政策法规处等为管理办公室成员。管理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和审查组, 秘书处设在监督稽查处, 审查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协调、监督评价规则编制工作; 审查组主要负责评价规则材料的审核,参与评价规则的审定和解释等工作。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浙江省产品质量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主要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评价规则的主编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库外人员参加评价规则编制或评审的,应当报请秘书处同意。第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质检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申请人) 可以根据需要, 向秘书处提出评价规则制(修)订项目申请。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制(修) 订评价规则项目申请时, 应当说明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并提交《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制(修)订申请表》(附件一)。第十一条秘书处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 确认需要编制的, 指定编制单位并下达《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制(修)订任务书》(附件二)。编制单位原则为具备相应产品法定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或相关单位。编制任务可以由一家编制单位独立承担, 也可确定一家主编单位和多家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第十二条评价规则的修订原则上由原编制单位实施。原编制单位不能胜任修订工作或主动申请退出修订工作的, 秘书处可另行选定编制单位。第十三条评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适用的产品种类, 当特别限定产品种类或规格型号时应予以说明。(二)检验依据-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 含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抽样应按随机抽样原则执行。抽取的样品应符合有关标准和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 样品数量不得超过监督检查合理需要,必要时可对产品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进行合理裁减。对抽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