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
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庭长答记者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
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2010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施行,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解释三》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价值取向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
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突飞猛进地增长,呈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
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于 2001
年 4 月和 2006 年 8 月分别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01]14 号)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 号)两个司法解释。2008 年,《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
裁法》相继实施,这两部法律分别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作了全面、翔实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立法
的变化,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一
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
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便于规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
促进裁审衔接;四是便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从合法、务实的角度界定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
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
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
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
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
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
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
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
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问:当前,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下岗、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等问题,由
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解释三》是否有新的
突破?
答: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
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
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