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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借款合同和借条
篇一: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 标签:借款 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2013-09-30 09:35 阅读(6263)评论(0)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2010年9 月3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 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 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 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 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2000 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王某借款后, 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 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 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 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
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 索债,2012年4月27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 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 保全了王某的财产。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 款,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 2013年5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 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2013年7月 27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 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 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 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 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量大,王某借 款时李某手头有50万元现金。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 个焦点:一、李某的资金来源;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 款。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 诉人王某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 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 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
要大量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 大量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量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 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 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 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 50万元借款,上诉人 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 据。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 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 别。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
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 款人再向
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 借条,很少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 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被上诉人李某作为 普通百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 要有交付凭证。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 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 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
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 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 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还以 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2000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 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 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2012年4月27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 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 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 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 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 供认不讳。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 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 底要不回来,被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让上诉人分期分批 归还借款,这有被上诉人及数名债权人在公安局经侦大 队的报案记录、对上诉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上诉到二审法院 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 但是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相信上诉人的所作所为都是枉费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