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发文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布日期:1986-5-31
执行日期:198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4. 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分类号
2.01 电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
2.03 倒塌压埋伤
2.04 辐射损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
2.06 骨折
2.07 化学性灼伤
2.08 撕脱伤
2.09 扭伤
2.10 切断伤
2.11 冻伤
2.12 烧伤
2.13 烫伤
2.14 中暑
2.15 冲击
2.16 生物致伤
2.17 多伤害
2.18 中毒
A.3 起因物
分类号
3.01 锅炉
3.02 压力容器
3.03 电气设备
3.04 起重机械
3.05 泵、发动机
3.06 企业车辆
3.07 船舶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11 电动手工具
3.12 其它机械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14 化学品
3.15 煤
3.16 石油制品
3.17 水
3.18 可燃性气体
3.19 金属矿物
3.20 非金属矿物
3.21 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