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法案例1
:河北省某生产洗护用品的日化有限公司于1996年初研制了一种新型护发素, 准备春节投放市场。在此之前,公司为了对该产品进行宣传,扩大销售市场,决定先进行 小批量免费赠送,然后整理反馈信息以决定产品的市场投向。1996年1月8日公司派直销 员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内12个居民区上门赠送小包装护发素共计3000份。根据反馈回来的 信息表明:有2200人使用了该护发素,其中4个消费者使用了这种新型护发素后出现皮 肤过敏现象,严重的己住进医院抢救。受害消费者随后向石家庄工商管理局提出投诉,工 商局的管理人员查明这些小包装护发素上标有“防过敏”字样,于1996年1月28日找到 日化公司了解情况并提出了受害消费者的投诉诉求,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公司法律顾问提出两点意见:1、向外赠送护发素小包装有3000份,有2200人使用, 而只有4人有皮肤过敏现象,这么小的比例,只能说明这4个人本身皮肤有病症,与本公 司无关:2、
本公司的护发素属新型研制产品,流通就是产品投放市场,而本公司只是外赠尚未投 入流通,所以依法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我认为日化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不成立,产品虽然未投放市场,但以盈利为目 地的行为确实存在,对社会及他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此公司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涉及生产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问题。《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一般规则是生产者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只有在规定的条件满足时,生产者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者 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此可知,生产者若要免除赔偿责任要做到:有法定事由出现,对法定事由能够证明。 根据这一标准,我对法律顾问的意见作出如下反驳:首先,不能认为公司的护发素未投入 流通。流通并不等于该公司法律顾问所说的“产品投放市场”,对流通应做到广义的解释。 虽然公司的产品属于赠送,但其目的是为了将来的盈利,产品已经被公众使用,就说明其 已经被公众所消费,并且这种消费是由公司的行为造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公司的护发 素已投入流通。公司以产品未投入流通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
任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 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 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日化有限公司虽然已在护发素包装上写明“防过敏”字样,但有消 费者使用后过敏的事实即已证明该产品有导致消费者过敏的可能,而日化有限公司对此并 未进行明确的警示。再者,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不应由消费者来举证,消费者只要证明其损 害的事实以及损害是由该产品造成的即可。经营者若要免责,则应自证该产品无瑕疵或在 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瑕疵不可能被发现。日化有限公司应对护发素无瑕疵或不能在现有技 术下发现瑕疵一事举证,故其第一点意见也不成立。
再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