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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理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企业业绩、项目总监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九条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拟更换的项目总监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总监,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项目总监逾期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监理取费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
(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人员同时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
第十四条 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等所有资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或有关文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的工程,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或签署日期为准。
业务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必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业绩方可计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其他工程完成工作量至三分之二,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后方可作为评标评分依据。
第十六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企业或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竣工项目优质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十八条 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除提供获奖证书和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部门评选优秀项目总监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项目总监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九条 外地投标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参加投标。包括监理业务手册、总监业绩证明等。
第二十条 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得分构成该标书的总得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