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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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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先交易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产品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和无限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带有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信用卡使用银联、国际卡组织标识,国际卡组织包括VISA、MasterCard、运通等。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指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透支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支出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预借现金、费用、利息,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并在当期的对账单上列示。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芯片卡应用功能,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不挂失、不计息,余额上限遵循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圈存”是指增加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的交易过程。
“圈提”是指减少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至零的交易过程。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4周岁(含)的个人申领附属卡。
第七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附属卡项下所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