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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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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实施细则》.ppt

上传人:JZZQ12 2021/8/26 文件大小:3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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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实施细则》.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营业税 实施细则解读
税政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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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整理课件
提纲
引言
新细则的十二大变化
新细则条款的解读
Date
2
整理课件
引言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并规定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一起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Date
3
整理课件
新细则的主要变化
新细则与旧细则相比,虽然形式上看条款由原来的36条减少至现在的28条,字数也减少了400字左右,但是实质内容却发生了以下十二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Date
4
整理课件
新细则的主要变化
(一)拓宽了视同销售范围:一是将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将个人无偿赠送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三是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是删除原细则中关于“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
(二)再次明确对特殊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Date
5
整理课件
新细则的主要变化
(三)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等内容 。同时明确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
(四)统一了营业额减除、扣除的规定:将财税〔2003〕16号文中关于“营业额问题”进行明确和重申,并将其规范到细则的范畴。
(五)重申了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将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作了“例外”的处理,即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不需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六)调整了建筑工程设备征税政策: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Date
6
整理课件
新细则的主要变化
(七)对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进行界定
(八)严格了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确定营业额的方法增加了“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的规定。
(九)调增了营业税起征点:将1993年制定的起征点进行调增。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200-800元,调增至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增至100元。
Date
7
整理课件
新细则的主要变化
(十)界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内涵: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十一)改变了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二)强化了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的措施: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Date
8
整理课件
新细则条款的解读
新旧细则对照
新细则变化点
新细则掌握点
案例
Date
9
整理课件
新旧细则对照
原细则
(黑体字为修改内容)
新细则
(黑体字为修改内容)
新旧细则变化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对原先的表述作了适当的修改。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对原先的表述作了适当的修改。
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Date
10
整理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