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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理商保证金管理协议
保证金的目的
为加强市场管理,共同维护终端市场正常运行次序,保障经销商应有权利及利益不受侵犯,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特拟订本办法。
保证金收取办法
自经销协议签订起三个工作日内,经销商应按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向XX公司交纳足额保证金。此保证金不用于任何货物交易,仅作为经销商对于合作行为按约履行进行保证的款项。经销商不得主张或要求将保证金用于任何双方的货款交易或抵偿任何应支付XX公司之款项。保证金有效期限从签订经销协议之日起开始到协议终止到期后的一年时间内。
保证金收取标准(单位:万元)
XX公司将向经销商收取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销规模调整保证金的金额,经销商应及时补足不足部分。
保证金的扣减
   有下述任一行为者,XX公司有权将径自保证金中扣除该违规产品返点的十倍金额及该产品的市场建议门市价合计之违约金:

定义:经销商销售产品之价格不符合XX公司公布的标准市场零售价格,扰乱XX公司和其它经销商的经营活动及秩序,即属于乱价行为。

定义:在XX公司授权销售区域或管道外销售XX公司产品的行为,即视为串货行为。
3. 保证金扣减以上违约金金额,XX公司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该受处罚的经销商具体处罚事由。
4. 受处罚的经销商应在保证金扣减后之余额低于人民币5,000时,于XX公司通知后之三日内补足保证金原金额。
5. 经销商违反本条第1、2款规定,除处以以上所述违约金外,同时,XX公司有权停止向其出货三个月,三个月期满,且经销商实补足保证金数额,方继续向其供货。
6. 经销商若因不服处罚而有恶意甩货或乱价以致严重影响XX公司销售产品之市场秩序,XX公司有权不再返还该受处罚代理商之保证金余额,以作为后续处理基金。
7.本条所称“罚款”或“处罚”,其法律性质为违约金。
五、保证金的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