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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保证担保合同.doc

上传人:蓝天 2021/9/19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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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保证担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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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证保险合同H保证担保合同
2005年8月20日,甲银行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 作协议》。合同约定,乙保险公司负责向甲银行提供借款人(即投保人)购车资料(包 括购车合同、发票、购车完税凭证等)并确保真实;乙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资信 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其借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除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政策 变动、投保人与银行恶意串通等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 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供款,乙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甲银行的书面索赔申请后10个 工作日内确认保险责任并予以赔付。
协议签订后,甲银行先后与借款人丙等20人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并依约发放贷款共500万元,乙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支付的有关保费后向甲银行 出具了以该20名借款人为投保人、以甲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 险保单。
2005年12月,丙等20名借款人先后连续3个月未按期供款,甲银行即依照合 作协议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乙保险公司以有关借款人涉嫌诈骗正 被立案侦查,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尚不清楚为由予以推脱。
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甲银行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乙保险公司诉诸 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实 质属于保证合同,乙保险公司充当的是保证人的角色,所提供的保险责任实质上是 以保险形式体现的有偿保证担保,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证担保责任, 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应为《担保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乙保险公司既然已经收取
保费,并签订合同,所以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当投保人无法按 期还款时,保险事故发生,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应直接将赔款支付给 贷款银行。故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应是《保险法》。
正如法院法官的意见相左一样,保证保险究竟是一种有偿保证,还是一种保险? 我国目前是否存在真正的保证保险?学者们对其认识也不统一,法律上对于保证保险 的概念界定更是不一致。
目前学界公认的保证保险的定义为,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过对保险事项(保险标 的)和投保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在认为符合保险条件而同意承保的情况下,向投保人 收取保证保险保费,同时向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做出承诺一一若投保人 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责任达到一定状态,即构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在赔付 保险损失后获取向投保人继续追偿的权利。
单从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它和保证担保合同存在着不少相 似之处,但本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首先,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 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 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 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其次,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 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 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保险人未对投保人做资信调查等情况
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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