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
的职现,便于合约 / 结算部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工程签证” )是指在下述情况下
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项目部及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实:
1.2.1 工程指令,或无需工程指,而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
1.2.2 有明确的工程指令, 但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 程度、数
量的工作;
1.2.3 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 但在指令发出时, 承包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
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1.2.4 由项目部或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承包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程直接
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的工作;
1.2.5 按照合同及工程惯例, 本应由某一承包单位完成, 因故由工程管理安
排另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
1.2.6 不论属于合同内或合同外, 在完成后无法证明, 而日后可能需由公司
结算支付费用的工作;
1.2.7 某一承包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承包单位索赔, 而需由公司证明
的事实;
1.2.8 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实。
2. 公司所有员工和由公司或所属项目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驻现场监理单
位驻现场监理人员均应认真学习本办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分包单位
工程签证。公司项目部所有员工应经常性地学习了解承包合同,明确审核
签证的基本原则。
3. 工程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绝对代
表公司会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公司将按照承包
合同规定办理签证结算。
4. 签证单之完整性要求:
4.1 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
4.1.1 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
4.1.2 签证提交日期;;
4.1.3 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 (公司指令等、 包括口头指令);如为书面文件,
应附后;
4.1.4 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4.1.5 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 (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
算式);
4.1.6 附图;
4.1.7 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4.2 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
证处理:
4.2.1 内容不全的;
4.2.2 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4.2.3 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4.2.4 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 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 (审核意
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5. 签证审核程序
5.1 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无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分工如何,驻现场总监
或执行总监必须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
5.2 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