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垫江府发〔 2011 〕 12 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 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经县政府第 6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页眉... 页脚. 垫江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 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渝办发〔 2010 〕 203 号文件精神,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细则。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页眉... 页脚.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整治流转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二)受理转户居民的退地申请。(三)受理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权证和农户人口等基本情况的实地审核、清理登记、补偿测算、公示报批、补偿费用发放等工作。(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 筑物整治前后的权属调整。第五条县土地整治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同时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农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进行审核、拨付。(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 筑物退出后的整治及管理与利用工作。页眉... 页脚. (三)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指导下,对乡镇借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县渝垫国资经营公司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并可委托乡镇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具体实施。第二章退出和补偿第六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 2010 〕 78 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对象。第七条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可获得以下四项补偿: 1、房屋补偿:以房地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重庆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 2004 〕 559 号)的规定,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其标准见附表。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房屋占地面积予以补偿,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予以补偿。页眉... 页脚. 3、构(附)着物补偿费:没有上林权证的院林、院坝地上的构(附)着物按占地面积计算实行综合定额予以补偿,标准为 10 元/平方米。 4、购房补助:按整户转为城镇居民人数每人 4000 元。(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土地整治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