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入学执法保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第七章长五十六条之规
定: “必须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得到法律保障。 ”特制定我
镇入学执法保护制度。
一、凡年满十二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九年)的义务教育。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
成年人辍学。
三、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不改的应承
担法律责任。
四、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童工,对招用适龄儿童就
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
罚款。
五、学校要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
学生。
六、严禁对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后果严重,阻碍入学的追究其法律责
任。
七、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
民政府对其父母和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
令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