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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令《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和已施行的农村产权交易国家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发布产权转让或者受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自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对农户土地流转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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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承担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交易登记、发布公告、组织交易、合同履行、交易鉴证、委托办理等事项,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各镇(区、街道)(以下简称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合作、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统一在区、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已纳入区、镇招投标机构交易的除外)。凡标的物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资源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的交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其余交易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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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集体海域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具体额度由各镇根据实际确定);
(九)产业项目招商转让和一定数量额度的物资采购(具体数量额度由各镇根据实际确定)及其他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
第六条 鼓励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涉农产权进场交易,引导农户将个人拥有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并按相关规程统一公开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转让申请。交易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进行清查评估,弄清产权现状,明晰权属,处理好矛盾纠纷,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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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应向所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农村产权流转申请材料,由交易服务站依法审查、产权核查和权属确认,经审查合格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进入区级平台交易的,需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查备案。转让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产权权属权利人签字证明、交易意向价格、受让方条件等;
(2)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3)转让方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5)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6)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图片、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7)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
(9)转让方同意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资质证书、评估报告及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