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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来源:市城市更新办公室 日期: 2014-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 “更新单元规划 ”)的审批
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 [2010]42
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修改、调整、以及可由更
新单元规划制定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 (以下简称 “已批计划 ”) 内容的具体
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
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
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第三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 (以下简称 “已批图则 ”)
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负
责审批。
第四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具体
包括:
(一)在已批图则规定的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与用地
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
(二)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 “深标 ”)
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
(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的线位;
(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的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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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地区或重点地区限高等)外,改变其他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
(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 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附属 建设;
(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 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具审批流程如下:
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后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文。 审查合格的,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管理局依职能审 查、形成规划草案后公示、汇总处理公示意见,审议修改后的规划草案。 审议通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同时将审 批结果报市更新办备案,负责规划公告,将已批规划的相应内容抄送 人张 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相应业务部门纳入规划 人张图”综
合管理系统。
第六条除本规则第三、四条所规定之外的其他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报 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建环委”)审批。审
批流程如下:
(一)各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 意见,初审后函复申请人。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 更新办。市更新办负责征求、汇总、处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协调审查更 新单元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