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科专论法学杂志· 2008年第 5期作者简介:谢增毅(1977- ),男,汉族,福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 OnTheAnti-EmploymentDiscriminationActInEnglandAndThe LegislativeImprovementInChina 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存在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应通过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英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制度。我国应借鉴英国立法,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外,制定单独的《反就业歧视法》,规定禁止歧视的事由、保护范围、各种歧视的方式和判断标准、被告的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受害人的救济等内容,以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公民的平等权。关键词:就业平等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当前,我等的观念相当匮乏,现实生活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怀孕歧视等各种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平等权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等权越来越受到各等权的保护成为各国劳工政策和劳工法律的重要部分。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不仅是落实我等权的原则规定,也符合世界有关反就业歧视和保护就业平等权的趋势。本文将通过考察英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及其实施,分析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体例和内容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一、英国就业歧视的概念、类型和法律规制在英国,有关就业歧视的立法相对完善。原则上,法律禁止雇主基于性别、种族、残疾、宗教和信仰、年龄实施歧视。英国反歧视法律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中,当然如何解释法律,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雇佣法庭和法院的判例。在英国,涉及就业歧视的成文法主要包括:1970年《平等工资法》(EqPA ),1975年《性别歧视法》(SDA ),1976年《种族关系法》(RRA ),1995年《残疾歧视法》(DDA )。需要指出的是,《性别歧视法》、《种族关系法》、《残疾歧视法》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就业,还包括教育以及商品、服务或者设施的提供等其他事项。除了法案,英国还通过条例的形式不断修改法律或者增加反歧视的保护范围。例如,2003年《雇佣平等(宗教或信仰)条例》,2003年《雇佣平等(性取向)条例》,英等(年龄)条例》。除了禁止歧视的事由不断扩大,英国和欧盟的反就业歧视立法也覆盖了劳动的各种环节,包括就业准入、职业培训、晋升、工作条件等等,几乎涉及了就业的整个过程。本文仅就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内容对英国反就业歧视法加以介绍。(一)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概念 《性别歧视法》禁止基于性别和婚姻状况的理由实施歧视。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2004年通过的《同居协议法》,使同居协议者也受到《就业歧视法》的保护。①但未婚者遭受歧视并没有受到该法的保护。《性别歧视法》规定不得实行性别歧视,但在判例中,性别的概念不断扩大。 1999年修改后的《性别歧视法》增加了对因变性而受到歧视的保护。 2003年制定的《雇佣平等(性取向)条例》,将反性别歧视的范围扩大到对性取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