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p align=''center''> 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问题提示: 国家机关聘用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性?玩忽职守罪中的“特别严重情节”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被国家机关聘用, 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具体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法确定, 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中的“特别严重情节”【案例索引】一审: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2011 ) 沁刑初字第 234 号( 2011 年7月 25 日)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 焦刑一终字第 50号( 2011 年8月 10日)【案情】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王二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杨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利明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3 月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但疏于职守,对出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 俗称瘦肉精) 检测, 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一号、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以下称“三证”) ,致使 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被喂养了痩肉精。王二团开具证明 908 车,生猪 23777 头;杨哲开具证明 240 车,生猪 5916 头;王利明开具证明 489 车,生猪 9177 头。其中,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牛利萍代王二团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3份, 生猪 536 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95份, 生猪 1303 头; 代被告人王利明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78 份,生猪 1257 头;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17 份, 生猪 1822 头;《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64 份, 生猪 558 7 头。 2011 年2月 22日, 中央电视台记者在曹存东的带领下到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求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牛利萍通过电话征得王利明同意后,在未见到生猪和运载工具的情况下向记者开具了“三证”, 此事在 2011 年3月 15 日被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曝光后,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关于三被告人辩解三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的意见, 经查, 沁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沁阳市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沁阳市畜牧局是主管全市畜牧兽医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是沁阳市畜牧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所需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沁阳市畜牧局证明证实; 沁阳市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的临时检疫点。三被告人系该单位于 200 6 年 10 月根据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沁政〔 2006 〕 91 号)招聘的临时人员,均系防疫员、检疫员, 从事防疫、检疫工作。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河南省动物检疫员审批备案表和杨哲的动物检疫员证, 证实了三人具有动物检疫员资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