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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oc

上传人:阿哈哈哈吧哈哈哈 2021/10/3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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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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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基本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通说认为是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金融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变相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不属于或者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1、向单位或个人吸取资金,缺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个条件其中之一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东城区“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是缺乏本罪构成条件而无罪的案例。从黄某吸取存款的整个过程来看,其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困境,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吸收存款。借款对象仅限于向陈某、郝某、北京迪贝特公司、北京园林服务咨询公司等少数个人和单位,范围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并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资金。当事人黄某被一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结案。
企业融资经过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式及规模等也没有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融资行为。
2、其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虽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单位或个人吸收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及时归还所吸收存款的,对当事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由于这两种罪都属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某些吸收手段及吸收资金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比如都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诺给付利息或回报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这两罪混淆。

1、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以违法占有公众存款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需要具备这一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具有私自占有集资款行为的,即使看似没有使用而实质却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也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故意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非法集资时使用了诈骗方法,私自占有公众集资款,并且数额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