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14年1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并不包括衍生品投资。
前款所称衍生品投资系指场内场外交易、或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
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
差价结算;既可采取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
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控股子公司未履行本制度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
股子公司如需开展证券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用于购买保本浮动性银行理财产品的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
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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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相关
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
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总监
审核、董事长签发指令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不含)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