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经 2010 年 12 月8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 2010 年 12 月 20 日颁布,并自 2011 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基本法规: 2 经 2011 年1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 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2月 14 日颁布, 并自 2011 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 1279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 4 1 1、、发票的作废与重开技巧发票的作废与重开技巧 发票作废的前提条件发票作废的前提条件根据国税发根据国税发〔〔 2006 2006 〕〕 156 156 号第二十条规定号第二十条规定, ,作废条件应同时满足: 作废条件应同时满足: 1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2、销售方未抄税(报税前用、销售方未抄税(报税前用 IC IC卡或者卡或者 IC 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且未记账; 3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码、号码认证不符””。。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字样,全联次留存。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 5 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 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国税发根据国税发〔〔 2006 2006 〕〕 156 156 号规定,允许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号规定,允许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 1 、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结果。 2 2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 3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6 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 2 2、红字发票的开具技巧、红字发票的开具技巧根据根据《《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