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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要紧污染物排污指标分派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标准我省要紧污染物排污指标分派工 作,依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治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9 号)和《广东省排污权有偿利用和交易试点治理方法》等文件要 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重要概念】本指南所称的要紧污染物,是指国家实 施排放总量操纵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要紧污染物排污指标分派是指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据本指 南确信的技术方式,综合考虑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操纵目标要求, 确信排污单位要紧污染物许诺排放限值的进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参与分派的对象范围为需要核发排污许 可证的排污单位。已依照《广东省要紧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利用和
交易试点治理方法》(粤环(2021) 21号)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
的建设项目,以其取得的排污指标作为分派量。
第四条【大体原那么】要紧污染物排污指标分派工作坚持尊 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综合考虑总量操纵要求、 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放绩效等因素。
第五条【分派期限】排污单位分派取得的排污指标,其利用 年限与排污许可证的期限维持一致。
第六条【职责分工】排污指标的分派实行分级负责。省环境 爱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排污指标分派工作,制定排污指标分 派指南;各级环保部门依照日常监督治理权限负责组织对本辖区 内排污单位排污指标分派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排污指标分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指标分派】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要紧污染物排污指标依照环评批复的排污指标作为分派 量。环评批复中未明确要紧污染物排污指标的,依照本指南第九
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派。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指标分派】现有排污单位要紧污 染物排污指标依照以下方式进行确信:
(-)排污单位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已载明要紧污染物许 诺排放量的,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作为分派量;
(二)排污许可证未载明要紧污染物许诺排放量的,以2020 年以后(含2020年)环评批复中明确的排污指标作为分派量;
(三)排污许可证和2020年以后(含2020年)的环评批复 中均未明确排污指标的,依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的规定进行分派。2020年以后(含2020年)的环评批复仅明确 部份生产设施总量操纵指标的,未明确部份,依照本指南第九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派。
第九条【排放绩效法】火电行业、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和 氮氧化物排污指标,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污指标,制浆造纸、
印染行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指标采纳排污绩效法进行分
派,其要紧污染物排污指标为排污单位的产品年设计产量与行业 排放绩效值的乘积。
第十条【定额达标法】其他行业原那么上采纳定额达标法进 行分派。其要紧大气污染物分派量为所执行的排放标准要紧大气 污染物浓度限值、产品年设计产量、单位产品废气排放定额的乘 积;没有单位产品废气排放定额的行业,其分派量为排放标准浓 度限值和满负荷生产状况下废气排放量的乘积。其要紧水污染物 分派量为所执行的排放标准要紧水污染物浓度限值、产品年设计 产量、产品基准排水量的乘积;没有产品基准排水量的行业,其 分派量为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和满负荷生产状况下废水排放量的乘 积。
第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排污指标分派】城镇生活污水 集中处置设施不参与排污指标分派。废水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 设施的工业企业水要紧污染物分派量依照第十条定额达标法计 算。工业园区污水处置设施参与排污指标分派,其分派量为依照
污水处置能力和污水处置设施出水排放浓度标准限值的乘积计算。
第十二条【数据要求】现有排污单位原辅材料、产品产量、 燃料消耗量等相关数据以环评批复文件、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 作为要紧依据。当排污单位原辅材料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等发 生重大转变致使要紧污染物排放量明显转变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储蓄原那么】开展排污权交易地域的环境爱惜主 管部门在分派要紧污染物排污指标时,可兼顾本地经济进展的需 要,储蓄一部份排污指标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用量和调剂排污权 交易二级市场用量,但储蓄指标原那么上不得超过区域工业企业 要紧污染物总量操纵目标的5%o
第十四条【动态调整原那么】当区域或行业出台新的排放标 准,或有更严格的总量操纵和环境质量要求时,应当对所涉排污 单位排污指标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督治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成立数据库】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成立反映排 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等动态环境信息的基础数据库, 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人员责任】组织实施排污权分派的工作 人员应以总量操纵目标和区域环境质量为基础,依照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