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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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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yzhlyb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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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发生下列事故而须提早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对被保险人依法必须支付且已预先支付但未有使用并无法退还之交通费、住宿费或旅行团费,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行程须立刻返回原出发地就医者; 2、被保险人之六十五周岁(含)以下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商业合伙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后身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3、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 4、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自然灾害而不能继续行程。在此附加条款生效前,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旅行且被保险人没有意识到任何会导致原定旅程中断或缩短的状况。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缩短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缩短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四、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必须同主合同一致。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条款。二、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或保险凭证上载明。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旅程缩短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第六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附加保险条款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 ; 、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 或医生出具的有关被保险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或商业合伙人严重受伤或罹患重病的证明文件正本; ; ; 、住宿费及旅行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7. 旅行社、交通工具承运人、住宿承办人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且无法退还的部分费用的清单; 、车票、船票; 9. 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的证明文件; 10. 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的证明文件或公报文件; 11. 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12.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