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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全生产管理的手段和方法.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16/7/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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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业资料参考首选浅析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一、综述随着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继颁布实施。它们分别从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对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对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不同的侧重点保障建筑业的安全生产。但建筑业点多面广,劳动密集, 交叉作业、高空作业多, 属于高危行业, 建筑安全事故仍频繁发生, 建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二、现有的安全监管方式 采用法律手段促进安全监管 法律体系《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以来, 对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机构体系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模式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资料参考首选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体系中的几个主要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部、地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等。 采用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监管由于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能够产生提高职业安全水平的经济激励机制和安全服务手段。因此, 它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改善建筑业安全状况的一种最为有效和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经办和管理, 目前强制推行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 1996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务院 2003 年 4月 16 日通过的 375 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后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企业、有雇工的人体商户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的实施, 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内工伤保险状况的改善。 意外伤害保险建筑业作为高危行业之一,仅靠工伤保险无法保证伤者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考虑到这种情况, 《建筑法》提出了强制性的建筑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建筑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仍采用商业保险的做法,通过社会互济, 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与工伤保险不同, 建筑专业资料参考首选业意外伤害保险涉及工程项目, 主要针对的是施工现场人员, 施工合同的工程名称、承包单位、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工期等都成为投保的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公益事业范围的不断扩展,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也应向社会保险的方向发展。 罚款对达不到建筑安全管理要求的企业进行罚款也是一种常用的建筑安全管理的经济手段。《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 在行为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上与上述两法保持了一致。在《条例》第七章的“法律责任”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