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适当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他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关于条文执行。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不不大于10000㎡)普通合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普通合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不大于4000㎡)普通合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涉及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小型馆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博物馆建筑必要符合城乡文化建筑规划布局规定,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先进水平。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要与完整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立配套观众服务设施。
对古建筑改建设计必要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规定。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关于设计原则,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基地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便利、都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备恰当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合有关距离应符合关于部门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他建筑合建,必要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规定,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立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要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都市重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外墙不适当开窗;必要设窗时,应采用防噪声、防污染等办法;
七、除本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基地覆盖率不适当不不大于40%;
八、应依照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立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普通规定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某些构成。
观众服务设施应涉及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陈列室不适当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陈列室宜设立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藏品库房应设立载货电梯。
藏品运送通道应防止浮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立不不不大于1∶12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要有可靠防潮和防水办法,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立饮水点、厕所等有也许积水用房。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某些构成。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总门之外。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不大于6㎡。
大、中型馆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面积不适当不大于50㎡。
重量或体积较大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地面层上。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适当不不大于1/20。珍品库房不适当设窗。
藏品库房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排列和藏品进出通道相适应。
~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