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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
设备租赁合同
设备租赁合同模板1
第一条(总则)本租赁条款仅适用于甲乙双方租赁关系成立时 租期未满12月并且未签定其他特别条约、文本的情况。
第二条(租赁物品)乙方出租给甲方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由乙方 提交给甲方的租金费用清单(以下称待付费用清单)上标明的物品 甲方承租。
第三条(租赁时间)租赁时间按照待付费用清单所载内容执行 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当日为租赁开始日。
第四条(租赁时间的延长)在租赁时间到期前一周以上的时间 内甲方向乙方提出延长租赁时只要甲方未有违反条约行为乙方则 同意延长要求以后的反复延长时间亦同样。
第五条(租金)
(1)乙方按照现行的租金规定向甲方征收租金。
(2)甲方有义务按待付费用清单标明的期限交纳租金。但是 在第十七条写明的租约期满前中止租赁情况发生时费用不以上记 标准计算而是重新按实际租赁天数计费甲方在中止租赁时交纳差 额。此时的费用计算不以月日均租金为基准。
(3)租期不满一个月时待付费用清单上的租金为租赁关系成 立最初时的金额前一项标记的延长租期时的费用根据乙方的价目 表计算支付金额按乙方提供的清单执行。
(4)在租期计算时不足一月的零散天数的收费按乙方提供的 清单执行。
第六条(保证金)在乙方提出收取保证金要求时,作为以租赁 条约为基础的担保,甲方向乙方交纳保证金,在必要时保证金用来 充当甲方对乙方应付的一切债务。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物品移交)乙方将物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中国国内的 某一地点。
第八条(移交手续以及返还费用)
(1)乙方负责物品移交及返还时运送手段。
(2)移交和返还运送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在最初交纳租金时 一并交付。
(3)乙方另行就运费制定标准。
第九条(责任负担)
(1)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时仅负责保证物品的正常性能对于 物品的商品性及对于甲方使用目的的实用性无责任担保。
(2)在甲方接收物品的2日内若未向乙方通报物品性能缺陷 等情况则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毕具备正常性能的物品。
第十条(责任担保范围)
(1)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因甲方责任产生的物品不能正常运 转的情况乙方负责替换或修理物品。
(2)乙方不负前项范围以外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1)甲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消耗 品等相关费用。
(2)在未书面得到乙方认同时甲方不得转租、改造物品亦不 允许将物品从当初的设置地点转移别处。
第十二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地区)
(1)甲方应在中国国内使用租赁物品。
(2)甲方需要在国外使用租赁物品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得到 认同后方可行。此时甲方作为出口方按中国及对象国家的进出口 管理规定履行义务。
(3)以上情况对于第十条第一项及第六条不适用。
第十三条(物品的毁损)在因甲方原因出现物品丢失(包括完 全不能修理和所有权受侵害)或损坏(包括所有权受侵害)时甲方付 给乙方替换物品(或购新品)金额或修理费用并在发生损害时应负 责赔偿。在此情况下无论物品能否使用租赁期间的租金不予减 免。
第十四条(禁止转让物品)甲方无权向第三者转让物品并不享 有使用物品抵押、转让、担保及其他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禁止复制软件)甲方不得使用物品所有软件或软件 制品进行下列行为。
(1)无论有偿无偿向第三者转让软件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 用权。
(2)在物品范围以外使用软件。
(3)复制软件。
(4)变更或改制软件。
第十六条(保险)
(1)乙方为物品加入动产综合保险。
(2)在物品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在甲方迅即通知的同时 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供保险金支付所必须的所有文本并积极协 助领取保险金。
(3)在甲方履行前项义务,乙方领取到保险金后,乙方根据 保险金额的多少免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甲方的赔偿责任。但若是甲 方未及时通知事故情况、履行交付义务或发生故意严重损坏物品 的情况则不在此免除范围内。
第十七条(甲方解约)在无特别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在租赁期间 事先通知乙方后并将物品送还到乙方指定的场所而中止租赁合 约。在此情况下的费用计算依据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解约)在物品出现第十条规定的性能缺陷情况 发生时,若修理或替换需要长时间或大笔金额乙方可以在通知甲 方后中止租赁合约。
第十九条(因违约进行的解约行为)甲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 之一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租约并向甲方提出赔偿要 求。
(1)甲方延滞交纳租金1次或违反本条约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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