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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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
用能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节能服务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节能服务单位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单位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单位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单位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 项目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止。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止。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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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实施和运行。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能效益分享方式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按月返还乙方节能款;返还时间不得超过 年, 年内返还期限以乙方收回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含17%增值税)为限。
效益分享比例:
年限
分享比例
甲方(20%)
乙方(80%)
每月返还
第一年
2:8
第二年
2:8
第三年
2:8
第四年
2:8
第五年
2:8
第六年
2:8
第七年
2:8
第八年
2:8
第九年
2:8
第十年
2:8
第十一年
2:8
第十二年
2:8
第十三年
2:8
第十四年
2:8
第十五年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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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