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3 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 2010 〕 121 号)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矿成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成员:各专业副总, 人力资源部、通防办公室、机电运营部、调度室、安监处等单位负责人。成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 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通防办公室作为矿井专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3、要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 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2 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4 、加大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投入,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501-2008 ) 规定, 为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大力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 5、要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并将其结果报告集团公司有关职责部门,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6、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知识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7、人力资源部、通防办公室、机电运营部、安监处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煤矿粉尘危害、噪声危害、高温危害、职业中毒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 3 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 对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 、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2 、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 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4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及有关文本。 5 、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 6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7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8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9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症名单及处理情况。 3 、参加职业性健康检查人员的工种及名单。 4 、职业病人名单。四、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 及时进行归档。 4 五、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并管好和用好档案。六、随时、定期地根据人员的变动, 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整理一次。七、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 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八、员工离开单位时, 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九、职业病诊断, 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 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 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十一、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 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 定期检查清点, 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 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 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健康, 促进矿井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理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