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页脚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赔偿及存在问题研究岳润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身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 伤害的种类、情形也日益宽泛、复杂。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 人体器官和系统遭受的伤害, 有的经过治疗能够痊愈或得到恢复, 而有的可能造成其功能永久性的丧失, 使受害人的生活质量下降, 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 产生护理依赖。能够治疗痊愈的, 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比较容易确定, 即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但是功能永久丧失无法痊愈的人体伤害, 其损失的数额的确定, 就涉及到伤残鉴定的问题了。所谓伤残鉴定,简单的说,就是根据事先制定的标准, 对人体所遭受的伤害确定等级,以此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我国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鉴定立法极为分散, 针对不同人员的的伤残, 不同的主管机关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职工在因公负伤或者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适用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 — 2006 ) ;职工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 年4月5 日颁布并实施的《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 2002 )8号)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 适用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 — 2002 ) ;卫生医疗事故适用于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因执行公务而受伤的军人,包括人民警察、武装警察、民兵及预备役军人, 其伤残评定适用民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试行)》; 残疾人抽样调查和残疾人的认定适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试行)》; 参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此外由于这些对伤残等...页眉....页脚级的鉴定标准不一,一些地方法院也纷纷制定了地方法院系统的伤残评定标准。在上述林林总总的各类标准中, 最为常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 — 2006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 — 2002 )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通过对这几种标准的对比分析, 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一)不完整性。虽然国家及部门公布有多种鉴定标准, 但是对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伤害致残案件的伤残评定, 国家却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标准依据。导致大多数案件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 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由于各行业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协调, 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有时即使评残, 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 如工伤等) 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二) 不平等性: 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 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 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 在适用此行业标准达到了伤残, 而适用彼行业标准就不构成伤残。如《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 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 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工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