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养老院以乡镇办为 主,五保对象居委会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 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村级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 经济政策和社会捐赠逐步缓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项目资金卡泽雷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土地规 划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行政部门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 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具体方法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 方可优先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康复中心可以向社会开放, 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 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理应遵 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责任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产业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 不断提高供养警务人员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严格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 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 求真务实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 员的工作。
运营管理委员会成员经间接选举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养育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第十三条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 境绿化,保持精致清洁的院容院貌。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九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须有条件的村 里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篦齿辜公 亮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工作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 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 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制度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 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敲定,接受供养相关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证照。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对象入院,其财产退还集体代管,生活器 材可带入用具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意向书处 理。
第五章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