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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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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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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公路发[1996] 263 号), 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 T200-95 )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 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第六条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 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 十浮动比例) × 营运里程数× 乘客人数。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下同] 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 10 %、二级站 8 %、三级站 6 %、四级站 5 %、简易站 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具体收费比例(费额) 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审批。第七条客车发班费: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车次、发车位和候车室, 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一、二级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 6 %、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 5 %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 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 10 %、二级站 8 %、三级站 6 %;四级站和简易站为 4 %。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车辆清洗清洁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 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清洗、清洁费。清洗、清洁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清洗 31 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 10元、 30 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 8 元,清洁车厢内卫生 31 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 5 元、 30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 3元。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车辆停放费: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停车场停放车辆委托车站停车场负责看管的, 可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二、三级站为: 31 座及以上 20 元/辆天, 30 座及以下的 15 元/辆天(以 24 小时为一天) ;四级及简易站按上述标准的 70 %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