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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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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探析.docx

上传人:凹凸漫 2021/12/2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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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网络游戏直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探析
摘要随着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的繁荣开展,作为其二级市场的网络游戏直播产业也快速崛起。网络游戏直播在呈现出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是层出不穷。目前对于玩家游戏直播对游戏作品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直播客体如何受著作权保护等相关问题,那么是司法界和学术界的热点和难点。鉴于此,本文就游戏直播中存在的著作权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厘清问题的同时,希望能对解决网络游戏直播的纠纷有所裨益,以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开展。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作品属性
中图分类号::ADOI: -
一、网络游戏直播的概念以及问题的提出
网络游戏直播,即基于互联网,对玩家操作游戏的场景进行解说、录制或者播放的行为。一类是大型的网络竞技游戏比赛直播,即由斗鱼、熊猫、虎牙、战旗等电竞游戏直播平台,以及一大批商业性质的电子游戏竞技俱乐部及其电竞职业选手组成的产业直播模式。另一类是由网络游戏主播个人录制操作游戏画面,配上解说、音效等来分享操作技巧经验,并以互联网为根底进行传播,通常是由观众在线观看并购置礼物进行来获得收益。无论是哪种类型,网络游戏直播都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游戏作品为根底;〔2〕自己或他人游戏玩家操控游戏的实时画面;〔3〕录制游戏画面,并加上解说、音乐、动作等构成要素形成直播;〔4〕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播放或传送。
由此可看出,网络游戏直播主要涉及三个主体间的关系:网络游戏开发者、网络游戏主播〔玩家〕、网络直播平台。而这三个主体间在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博弈,具体表现为游戏主播对游戏作品的侵权责任与游戏直播客体的著作权保护。前者主要解决玩家游戏直播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后者主要解决网络游戏直播客体的保护问题。
下文以这两个方面为根底,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1〕玩家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对游戏作品专有权的侵犯;〔2〕玩家游戏直播是否属于对网络游戏作品的合理使用;〔3〕网络游戏直播的可著作权属性,是否产生著作权保护的客体;〔4〕网络游戏直播应作为哪种作品来进行保护。
二、网络游戏直播是否侵犯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
〔一〕是否构成对专有权的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公众传播其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那么构成侵权,除非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网络游戏直播是网络直播的一种,其强调实时性信息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最有可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播送权的控制,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也较大,下文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的规定,信息網络传播权是指作品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传播,使公众可以自主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取的权利。
从中可以看出,“交互式传播〞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其强调公众可以自由地选择获取所传播的内容。但是,观众在观看网络游戏直播时,需要在发布者特定的时间内进入直播平台,实时在线观看播放直播节目内容。它强调的是实时信息的传递,是单向性的、“非交互式〞的传播方式。所以,网络游戏直播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之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播送权包括了三种行为:〔一〕以无线方式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二〕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播送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