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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引江河疏港公路二期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附件 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
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
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
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的咨询、代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
第三条 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制度是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
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服务的一项
措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
之一;招标人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
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和5%。
第四条 信用档案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委托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办公室实施管理。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以下三方面信息: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
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犯
罪行为,下同)记录;
(三)投标人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六条 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
用档案,并在其网站()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填报区域,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基本情况,作为投标
人信用档案的基础数据。
投标人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投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