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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jl201801 2021/12/26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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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车辆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车辆效率,减少行车事故,降低维修费用和延长车
辆的使用寿命。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有车单位的车辆使用管理。
职责
总务部归口负责全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 日常工作由总务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室办
理。
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车辆使用管理, 日常工作由各单位的车管科室或车管人员
承办。
管理细则
车辆使用管理,坚持“正确使用“的管理原则。
车辆在一般条件下的使用要求
各类车辆运行必须符合下列装备规定:
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 GB7258- 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GB4758- 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和我公司以及原
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c)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国家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所有车辆的运载质量,应不超过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载质量。但遇有以下情况时
可例外:客车在道路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车内通道未安装活动座椅的,长途车增载应
不超过核定定员数的 10%,市区车增载应不超过核定定员数的 20%;货车装载整体货物
或一次性整批货物的过载质量, 应不超过额定质量的 10%; 特种车传运整批货物, 举升
类车过载质量每次应不超过额定传运总质量的 10%, 但传运单件货物时, 允许其过载质
量不超过单件额定传运质量的 20%。
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应经总务部车管室鉴定,其中营运车辆若因其它原因
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
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
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
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
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牵引车或其它车辆施拖质量应不超过制造厂规定额定施拖总质量。
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行车必须符合国家交通部 JT3130-88 的规定。
车辆在通过危险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
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新车、大修车以及使用大修发动机的车辆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走合期限时间或里程:自治区南疆地区特种车不少于两个月,其它车辆不少于
2000 公里;其余地区特种车不少于一个月,其它车辆不少 1000 公里;
走合期内,车辆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行使。一般汽车按额定载质量减
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等。
在走合期内,应限速行驶。最高车速:国产车不行超过 50 公里/ 小时。起步和
行驶过程禁止发动机高速运转,严格按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控制各档车速,装有限速
装置的车辆,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在走合期内,应选择优质燃料和粘度较低的优质润滑油,并按车辆使用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换润滑油。
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