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黄金交易所
延期交收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
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
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
称延期交易)。
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
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
告的休市日除外):
早市 09:00——11:30,
(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 08:50——11:30);
午市 13:30——15:30 ;
夜市 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 Au(T+D)、Au(T+N1)、Au
(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 Ag(T+D)。
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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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3 千克、成色不低于 %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 1 千克、成
色不低于 %的金锭可替代交割。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
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 15 千克、银含量不低于 %的标准银
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
动价格为 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 1 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
准重量为 1 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 1 手。
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
为 1 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 1 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
1 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 15 手、并以 15 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
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
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
(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
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
仓可进行交货申报。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
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
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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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
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
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第十条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延期费有逐
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Au(T+D)合约和 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
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Au
(T+D)合约和 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
Au(T+N1)合约和 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
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
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 0。Au
(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 1 月、3 月、5 月……单数月份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 2 月、4 月、6
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1)合约和 Au(T+N2)
合约的延期费率为百分之一。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延期合约的延期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延期合约的开盘价为合约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
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
价作为开盘价。
收盘价为合约收盘前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结算价是指某延期合约整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
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
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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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基准价。
第十二条集合竞价:
(一)延期合约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
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 10 分钟内进行,其中前 9 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
时间,后 1 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二)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
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
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
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
(三)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
交易。
第十三条延期合约的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
按交易性质可分为开仓报价、平仓报价: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