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名 称: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 (民国 92 年 07 月 23 日 公发布)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发展国民经济,藉由证券化提高不动产之流动性,增加不动产筹资管道
,以有效开发利用不动产,提升环境质量,活络不动产市场,并保障投资
,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有关不动产之证券化,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它法律之
规定。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本条例规定事项,涉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主管机关会同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办理。
第 4 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 不动产: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
车场及其它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
二 证券化:指受托机构依本条例之规定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或不动产资
产信托,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证券,以获取
资金之行为。
三 不动产投资信托:依本条例之规定,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向特定人
私募交付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
、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标的而成立之信托
。
四 不动产资产信托:依本条例之规定,委托人移转其不动产或不动产相
关权利予受托机构,并由受托机构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向特定人私
募交付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以表彰受益人对该信托之不动产、
不动产相关权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它收益之权利而成立之信托
。
五 受益证券:指下列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及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
券:
(一) 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指受托机构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而发
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该信托财产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它收
益之受益权持分之权利凭证或证书。
(二) 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指受托机构为不动产资产信托而发行或
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该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