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幼儿园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园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幼儿园与各岗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四条园长为全校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科在公安消防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幼儿园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幼儿园消防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⒉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
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⒊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明确岗位
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⒋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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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幼儿园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幼儿园保卫科应对园内消防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保卫科的消防监
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幼儿园内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八条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总务处,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第九条在园内使用煤炉、石油液化气(炉),在购买和使用前,应报学校有关部门和保卫科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在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保卫科审批。
第十一条禁止在幼儿园的教学区、要害部位、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
竹。
第十二条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巡逻。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水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